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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1-22 07:37:13

文件编号: 济政办字〔2017〕99号 发布日期: 2017-12-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济南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城市供水概况
  1.2编制目的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风险评估
  1.7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指挥部及职责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2.4现场指挥部
  2.5专家咨询组
  3监测预测
  3.1预防
  3.2监测
  3.3预测
  4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4.5信息报告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5.2应急响应程序
  5.3分级响应
  5.4处置措施
  5.5扩大响应
  5.6应急联动
  5.7社会动员
  5.8应急终止
  5.9信息发布
  6恢复与重建
  6.1修复重建
  6.2调查评估
  6.3善后处置
  6.4责任追究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2队伍保障
  7.3物资保障
  7.4卫生和治安保障
  7.5经费保障
  7.6科技保障
  8培训和演练
  8.1宣教培训
  8.2预案演练
  9附则

 

    1总则
  1.1城市供水概况
  1.1.1供水能力。我市属于典型的多水源供水城市,现有水源地11处,其中黄河调蓄水库2座,山区水库3座,地下水源地6处。现有水厂11个,供水加压站32座,输配水管线3500余公里,设计总供水能力191万立方米/日。其中,常规供水能力106万立方米/日,地下水储备供水能力85万立方米/日,供水服务面积约400平方公里,服务人口约340万人。
  1.1.2管理体制。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全市城镇供水规划、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供水服务目标制定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济南水务集团、济南清源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运营管理涉及的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供水工程建设实施、供水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1.2编制目的
  为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妥善排除隐患和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459—2009)、《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13号)等制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影响我市城市公共供水,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供水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根据行业特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遵循长效管理、预防为主、科学预警、高效处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
  1.6风险评估
  在城市公共供水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风险因素:由于持续干旱、水库安全等原因导致蓄水不足或不能蓄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严重短缺,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因水源或净水厂生产构筑物、清水池、高低位水池、输配水管道等供水设施受到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危及饮水安全,造成城市部分区域或整个区域停水;因电力设备故障导致长时间停电,严重影响正常供水生产,造成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停水;因供水设施事故、水源变化等原因,造成生产工艺不能正常运行,影响正常供水;水厂液氯发生泄漏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周围环境污染,影响正常供水;由于部分供水管道设施不完善、管材老化等原因发生爆管,或供水管道因其他工程建设施工等人为损坏,造成较大范围停水;因其他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行业事故造成供水设施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供水。
  1.7事件分级
  依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1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分管城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市城乡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乡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济南黄河河务局、济南警备区、武警济南市支队、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和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相关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
  (1)拟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文件,审定市指挥部办公室编制的应急预案;
  (2)决定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制定相关应急处置措施,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处置应急响应期间的重大问题,确保供水系统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3)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制情况;
  (4)组织调配全市应急处置物资和队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5)分析研判涉及敏感性问题或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
  (6)安排部署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
  (7)处置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乡水务局,市城乡水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审查、指导供水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组织实施应急供水调度工作;
  (3)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总指挥、现场指挥和专家工作组组长联络,及时传达决策和指令;
  (4)参与组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
  (5)加强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使用管理,提出应急处置经费分配使用建议;
  (6)接收和办理向上级报送的重要事项;
  (7)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和善后处理工作;
  (8)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级别,提出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建议;决定一般和较大供水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和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城乡水务局:履行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督导检查城市供水有关单位安全责任制落实、抢险物资储备和抢险队伍组建情况,做好城市供水系统应急调度和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南水北调工程济南段水量调配和水质安全保护,发现水质污染事件时,及时关停引水闸门,并迅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涉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参与突发事件灾后重建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有关接处警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紧急疏散现场群众;做好事态控制、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等工作;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实施受灾地区交通管制。负责涉及恐怖活动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实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并加强捐助资金和物资管理,协调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保障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伤亡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及落实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依法查处事发现场违章建筑,配合供水企业组织洒水车队向灾区送水,保障灾区群众生活用水需求。
  市环保局:牵头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因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影响原水水质问题。
  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组织相关单位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水质安全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医学救援。
  市安监局:组织、协调和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期间气象信息监测、预报。
  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南水北调工程济南段水量调配,干旱年份在严格服从上级调度指令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引水指标。实施南水北调水质安全观测,发现水质污染事件时及时关停引水闸门,并迅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济南黄河河务局:负责黄河济南段水量调配,干旱年份在严格服从上级调度指令的前提下,积极为我市两座引黄水库争取引水计划。加强黄河水水质安全观测,发现水质污染事件时,及时关停引水闸门,并迅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济南警备区:做好驻军和民兵动员工作,参与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部队与民兵参与应急抢险救援。
  武警济南市支队: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警戒、保卫、应急抢险和救援等工作。
  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和抢险经费落实,做好相关恢复重建工作。
  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协助供水企业做好供水设施用电安全保障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政府:确定事发地相关区域集中供水地点并组织实施饮用水供应与发放,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有关社会稳定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市城乡水务局局长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行动小组。
  (1)治安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维护事发现场及周围秩序及缺水区域社会稳定,设置安全警戒范围,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实施。如突发事件危及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通知人员疏散。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紧急救治受伤、中毒的群众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将伤员送医院治疗。
  (3)污染处置与水质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城乡水务局及相关专家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和监测,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防止污染源进一步扩大;严密监测水质状况,为应急供水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4)工程抢险组。由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根据事发现场情况,制定供水设施、设备抢修和维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5)应急供水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城乡水务工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城乡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供水企业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市自来水供应进行合理调配,在进入应急供水状态时,合理调配洒水车、消防车等为缺水区域居民送水。
  (6)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城乡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通过媒体向居民群众通报应急状态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做好有关宣传引导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组织抢险物资、设备等,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物资供应。凡抢险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经市指挥部批准,按照“先征用,后结算;先处置,后理赔”的原则进行处置。
  (8)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城乡水务局、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应急抢险资金拨付、损失弥补及重建等工作。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2.5专家咨询组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
  (1)参加市指挥部组织的有关活动及专题研究;
  (2)参与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
  (3)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事态预判评估,提出采取应对措施和相关决策的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实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供水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协调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建立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采取专业监测、日常巡查、视频监控、基层单位上报、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后,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3.3预测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资料、年度气候趋势及水资源预测、水量水质等监测数据,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对外地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进行分析,及早做好预防与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4预警
  4.1预警分级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至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可能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可能引发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
  黄色预警: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可能引发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的。
  橙色预警: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经市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可能引发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
  红色预警: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经市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
  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权限为:Ⅳ级(蓝色)和Ⅲ级(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建议,经市指挥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提供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实施。
  4.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和保护性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情况,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警示信息,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利用自备集水池及容器等做好应急储水等应对工作;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通知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使用。
  发布橙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情况,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内居民应急供水准备工作;加强对水厂、泵站及水池等重要供水设施的安全保卫,提高上述设施、场所的警戒级别;做好限制建筑、洗车、绿化、洗浴等行业及一般性工业用水的准备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停止建筑、洗车、绿化、洗浴等行业及一般性工业用水准备工作;对全市桶装水、瓶装水以及饮料的生产与销售实行统一调度;做好其他应急供水措施准备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突发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5信息报告
  4.5.1信息报告程序。报告责任主体: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将相关情况向事发地县区政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越过的政府及其部门。
  报告时限和程序: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电话报告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45分钟内)。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报告。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的供水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4.5.2报告方式与内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时,一般应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事发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简要经过,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过程等;
  (3)事件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
  (4)事件的影响程度,包括受影响用户范围、人数等;
  (5)事件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分析判断;
  (6)事发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态控制情况;
  (7)现场处置指挥人员及联系方式;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分别向市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应急响应,调动专业救援队伍实施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接报的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突发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按规定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获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2.2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或提出启动较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建议。
  5.2.3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媒体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引导有关部门并提醒市民群众做好应急准备,力争将突发事件造成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2.4较大(Ⅱ级)及其以上级别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有关部门迅速实施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开展抢险救灾等工作。
  5.2.5市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照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迅速开展相关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5.3 分级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作出响应,进入相应应急工作状态,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应急行动实施分级响应。
  5.3.1特殊时期响应。当监测到水库蓄水量较少、高藻期、黄河上游或南水北调来水存在污染团、气象部门发布大雨和暴雨等影响供水安全的关键性天气预报、供电公司发布可能影响供水设备用电的停电预报、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对环境影响轻微的地质灾害预报等有关情况,预测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但达不到预警级别时,有关供水企业要加强值班、检查、巡查,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启动本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5.3.2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蓝色)响应。供水企业、水质监测部门要加强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启动企业应急专项预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5.3.3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黄色)响应。供水企业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5.3.4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橙色)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向市长报告,市指挥部有关成员迅速到岗到位。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现场行动小组按分工开展工作。
  5.3.5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红色)响应。总指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和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指挥部所有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市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部署有关处置工作,各现场行动小组按分工开展工作。
  5.4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供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通知应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到现场;视情实施交通调流以及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通过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通过调整供水方式(如高压变低压等)实施应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在采取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视情调度其他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事发现场参与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抢修提供必要条件;调度应急送水车送水,保障居民生活必需用水;通知相关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等工作,提前准备大桶水、瓶装水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在采取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视情实施分时、分区供水;限制建筑、洗车、绿化、洗浴行业及一般性工业用水,保障居民用户用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在采取重大突发事件1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停止建筑、洗车、绿化、洗浴行业及一般性工业用水,保障居民用户用水;对全市桶装水、瓶装水以及饮料的生产销售实施统一调度;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5扩大响应
  如果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或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行政区域,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的,由市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济部队或国家、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6应急联动
  市指挥部应与我市相邻设区市的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物资调动程序等。各县区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及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7社会动员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
  5.8应急终止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立即恢复正常供水。同时,根据应急抢险工作进展情况,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作出终止应急决定。
  5.9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须由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发布,满足居民知情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张贴告示等方式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或恶意传播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
  6恢复与重建
  6.1修复重建
  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及时开展工作,尽快修复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6.2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和单位对应急预案启动、决策、指挥、处置、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在应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按规定报送有关情况。一般、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重大、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经市指挥部批准后报市政府。
  6.3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供水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按规定组织有关保险机构做好相关理赔工作。
  6.4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信息,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延误、妨碍应急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完善专业应急通信系统及管理制度,保障应急响应联络畅通。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随时接收和报告有关信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根据职责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7.2队伍保障
  城市供水应急救援队伍分为综合抢险队伍和专业处置队伍。综合抢险队伍主要承担急、难、险、重抢险任务,专业处置队伍全力实施专业抢险和技术处置。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预备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处置人员人身伤害风险。
  7.3物资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负责及时调度应急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的物资储备情况;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抢险救援队伍相应装备配置;市城乡水务局及供水企业(单位)负责做好水质监测设施(检测仪器、标准物质、试剂)、供水设施、相关设备配件的储备、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应急生产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同时,建立与其他省市和地区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确保有应急需要时及时调入。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7.4卫生和治安保障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卫生计生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实施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同时根据应急需要,制定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依法严惩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并做好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必要时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事发地县区政府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7.5经费保障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所需资金从市政府预备费中列支。
  7.6科技保障
  建立覆盖全市的城市供水信息自动采集网络系统,为分析形势和实施决策提供支持。建立相关专家库,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供水突发事件开展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研究。
  8培训和演练
  8.1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对城市供水安全知识、突发事件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进行宣传普及和教育。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由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8.2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形式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9附则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等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供水企业及水源管理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应急预案及实施细则,并根据形势任务变化情况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4日印发的《济南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济政办发〔2008〕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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