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30 06:56:00
建办城函[2018]14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和我部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确保2018年城市安全度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机制落实
(一)夯实工作责任。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部门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强化防大汛、防极端强降雨意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2018年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和重要易涝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告》(建城函[2018]40号),督促本地区城市进一步落实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竖向到底工作体系,制定包括项目建设、汛前准备、指挥调度、资源保障、组织协调、巡检问责等职责在内的城市排水防涝责任清单,将工作责任逐一落实到项目、具体到岗位、明晰到人员、纳入到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实现责任落实全覆盖,坚决避免出现责任盲区,坚决避免出现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二)强化信息共享。地方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气象、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信息网络平台,获取城市雨情、涝情信息,做好预警和应急调度。加强与气象部门联动,及时准确了解气象趋势分析、强降雨预测和实时雨情等信息;加强与水利部门联动,及时掌握流域洪涝情况、河道汛情、堤防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动,根据雨情涝情提出城区交通组织调度疏导和应急疏散转移建议;加强与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联动,及时通报雨情和涝情,共同落实应急举措。
(三)加大宣传引导。地方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在汛前告知媒体和公众城市排水防涝应对标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公布城市重要易涝积水点、责任人和应急措施,接受公众监督;广泛宣传城市排水防涝常识,提高公众防灾自救能力。地方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在汛中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宣传报道,主动发声回应舆论关切;按职责及时准确发布预警预报、应急措施和实时动态信息,引导公众配合好政府的应急管理和指挥,主动自觉避险。
(四)落实内涝灾害报告制度。城市内涝灾害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部门要将基本情况、原因、应对措施等报送我部。我部将密切关注各地雨情涝情,建立舆情监控机制,及时将监控到的城市内涝灾害信息和相关舆情通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部门,各地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二、认真做好城市安全度汛准备
(一)全面开展巡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对工作责任落实和应急准备到位情况进行巡查,坚决杜绝责任不落实、准备不到位、工作不及时等情况。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排涝泵站、污水厂(站)、涵闸等设施设备管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立交桥下、低洼地带棚户区及易涝区域的汛期值守、现场管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地铁等在建地下工程周边的排水设施进行重点排查,防止出现施工导致的市政排水管网堵塞、破损等问题;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严肃查处因私接乱建、违法排放等导致堵塞和破坏市政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要杜绝道路清扫垃圾、施工泥浆(灰浆)、建筑垃圾渣土、沿街商贩泔水等违法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行为。
(二)加强管渠清疏。地方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在汛期来临前对市政排水管道进行清疏,消除封堵、淤积、损坏等隐患,按照管网的实际工况和存泥量科学确定清疏次数,做到下井清淤、入管除积、错峰施工,重点做好施工工地周边、易涝点区域、易淤积管段的疏浚,加密清掏频次,提高养护标准,确保排水管网过水能力;对城市具有排涝功能的河道进行整治、疏浚,预先腾空,协调做好与市政排水管网的水位协调调度,保障汛期雨水行泄通畅。
(三)强化设施维护。地方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加强涵闸、调蓄池、截污堰、溢流井等设施设备的养护,保证闸门能够灵活开启关闭、雨水调蓄设施无积水积泥和各部件正常运转;对排涝泵站进行汛前维护,做好水泵维修保养、捞渣机清理除锈、闸门口垃圾漂浮物打捞、泵站前池清淤等工作,定期进行点动试车;及时清理和改造道路雨箅子等雨水收集口,提升过流能力,清掏检查井中的泥沙、渣土和垃圾,防止堵塞;加强窨井盖的管理,及时补齐或更换丢失、破损的井盖,对易发生冒溢地段的检查井,要安装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行人坠落伤亡事故。
(四)狠抓安全管理。地方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维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443号)等要求,狠抓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维护过程的安全管理,在进行管道清淤、带水作业、电气维护和地下有限空间施工时,安排安全员进行现场管理,监督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作业备案、现场应急等安全生产措施,避免发生中毒、电击、溺水等人员伤亡事故。
(五)做好应急准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落实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细化应急预案中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保障应急抢险顺畅高效。有效突出“人防”,充实各级排水应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优化人员结构,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抢险应急演练,不断提升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应急抢险能力。高度重视“技防”,在主要易涝点增加监控测深设备,在有条件的易涝点布置自控排水设施,及时掌控、调度和处置重要区段的内涝情况;配备先进、适用的排涝抢险专用设备,充分发挥抢险设备的性能功效。大力补齐“物防”,按照“数量足够,分布合理、管理方便、调用快捷”的原则,对防涝物资设备实行分类、分区、分级存放;完善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及调用流程,严格物资核销、更新、增储等工作程序;严控物资仓储安全隐患,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腐及避光措施。
三、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工作
(一)加快工作进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部门要督促本地区纳入国务院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范围的城市,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利用汛前有限的时间加快推进补短板项目建设,处于项目前期的要抓紧开工,已经开工的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排水防涝补短板取得实效。围绕2018年底前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项目70%以上任务量的目标要求,明确每个项目的时间节点、进度计划、具体措施和责任人。加强协调,通过联合办公、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快补短板项目审批流程。切实落实资金渠道,把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和城市防汛资金等优先用于补短板项目。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在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项目库中及时准确报送进展情况,我部将定期对信息填报和整治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严控工程质量。地方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严格补短板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专业力量深入施工一线,重点做好排水设备(管材)、测量放线、沟槽开挖和管线基座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管道装设和接口等环节质量控制监督,杜绝质量把关不严、管控措施落后、责任落实不明等问题。
(三)做好应对措施。对于汛前不能整治到位的易涝点,地方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制定临时应急处置措施,明确汛期巡查值守人员,配置应急抽排设备,设立醒目、易于辨识的公众警示标记,安排应急抢险和交通疏导等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四、扎实做好城市排水防涝汛前检查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围绕排水防涝工作机制建设、巡查和设施维护、应急管理、易涝点整治等进行全面自查,要盯人、盯事、盯效果,认真排查问题,按照一个问题、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三个一”原则,力争在汛期到来之前整改到位,整改不能到位的要制定应对方案。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于2018年4月1日前将城市排水防涝自查报告和“2018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工作自查表”(见附件1)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城市汛前排水防涝工作抽查,抓住影响城市安全度汛的要害问题和短板,指导和督促城市抓好整改落实,要做好检查记录,坚决防止走过场,请于2018年4月10日前将省级排水防涝工作核查报告、“2018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工作省级核查汇总表”(见附件2)和本地区城市“2018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工作自查表”一并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我部将于近期对纳入国务院排水防涝补短板范围的城市和部分重点城市开展抽查,重点抽查省级核查后有关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补短板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城市建设司 胡应均
电 话:010-58933326、58933542(传真)
邮 箱:hmcs@mohurd.gov.cn
附件:1.2018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工作自查表
2.2018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工作省级核查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